2011/05/02

反應留言


匿名
反應 匿名住戶下述留言: 服務中心依據管委會三月份會議決議, 發函通知住戶改善有關不合改建規範之違建. 住戶大致願意配合改善, 僅有三戶住戶堅持不動, 服務中心於4月份再行通知要求改善, 並告知不排除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在住戶置之不理的情況下, 最後才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所以住戶應已事先了解, 並願意由主管機關代替管委會作裁定處理, 服務中心已盡事前通告之責.    管委會基於住戶之委託, 為求 社區整體外觀不致於改建得太離譜, 不得不要求住戶遵守
規範. 至於大陸建設代管期間, 依大陸建設規定完成改建部分, 不在管委會成立後之管轄範圍內, 請住戶諒解.
 
 
 
匿名 提到...
感謝有不吐不快之專欄,可在此一吐為快. 本區管委會逕自行發函拆除大隊舉報住戶違建,且於拆除大隊前來認定時,竟也不通知屋主現場說明,進而達成自認為之職責,殊不知就算是屋主不聽管委會之命令擅自違建,但基於服務住戶及物業公司之費用係由住戶們支應之前提下,遇上述之情形時應主動告知住戶因應,因此個人認為服務中心怠忽職守,需公告週知其檢討改進之說明,否則將不排除建請更換物業公司. 目前違建業經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一切均依法令相關規定執行,無轉圜之餘地,管委會似要讓此些違建戶自生自滅之態度,因此依青山鎮二期住戶規約第22條,青山鎮二期住宅修建管理辦法之修建許可準則,建築法第25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等相關規定,對於建築大多之修建均不允許(含玻璃屋,有柱之雨遮,停車位上方雨遮,陽台加蓋,室內結構變更),且無彈性之認定,積於公平及貴會正義感之原則,惠請針對本區內所有觸犯上述條款之行為住戶含實質違建戶及程序違建戶,一併發函拆除大隊,由公務機關認定該戶係屬違建與否,而非由非專業之管委會認定,惠請於2週內處理之,否則將寄發相關資料及陳情書予相關單位處理後續,一切後果係由物業公司及管委會自行負責. 個人為了小朋友就學遷居於此,本想做個敦親睦鄰的好鄰居,但自從買屋裝修開始,真不知有任何地方得罪服務中心人員,遭受一聯串之刁難,連申請開工都一再拖延,且過程中相關人員均無面對面之協調及說明,僅不斷的發函警告,真不知做錯了什麼?但是所說之情形,綜觀本區之所有違建,大家應該心知肚明吧!所以要嘛就一視公平,要嘛就一律拆光光,為何僅有少數住戶遭受如此之對待,到底花錢請人來服務社區還是發函警告住戶啊!更別說公平正義了,所以小弟僅能出此下策,希望大家能共同抵制不公平的人治(某人說了算),建立公平和諧的環境,因此未來若有影響各位親愛的鄰居,小弟先行在此對不起,也希望能體諒小弟之遭遇,謝謝!!!
2011年4月30日上午11:26